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4樓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四一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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