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7621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之信用卡申請書(原聲明及12月26日所收之傳真皆過於模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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