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彭吳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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