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徐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6,3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