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徐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6,3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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