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徐建斌
被 告 曜鵬塑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被 告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上
午9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
於10日內對於「被告吳金龍抗辯業經原告以存款方式抵充部分欠
款乙節」表示意見,被告吳金龍則應於10日內提出「經原告以存
款方式抵充部分欠款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