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張豐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