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相 對 人 禾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以存證信函通
知債權讓與及為抵銷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
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
德分局訪查,據現住戶表示李唯綱(原名 李世賢 )未居住於上
址,亦不知其之行蹤,有該分局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德警
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