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江沛蓉 被告 吳瓊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簡字第37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林怡君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