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7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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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4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A01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時亦屬於對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獨立之罰則規定,故仍應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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