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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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654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忠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忠義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見執行指揮書),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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