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
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8年7月3日起予以羈押。茲查上述羈押要件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8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張珈禎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