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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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偵續字第3號),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就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T恤壹件、口罩壹枚均沒收。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
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就扣案之T恤1件、口罩1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續字第3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98年9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T恤1件、口罩1枚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竊盜等案使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警卷第5頁),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述T恤1件、口罩1枚,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添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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