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84號上訴人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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