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9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十三樓之六建物,所有權全部,及坐落基地即台中市○○區○○段第四一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一一四○,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八九中興字第二○八一號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伍拾陸萬元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向被告之前身全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購如主文所示之房地,由被告就銀行貸款差額無息貸款予原告,並設定如主文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惟原告已將積欠款項全數清償,依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抵押權應已消滅,故原告依法訴請塗銷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三、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認諾,有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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