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316號
原   告  魏莉羚
被   告  梁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因準備言
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
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
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前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答辯狀繕本
或影本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直接通知原告
,又被告於108年6月25日始前往領取寄存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之被告答辯狀繕本,再審酌被告於
108年6月20日以民事聲請狀具狀稱:言詞辯論期日因遇其
罹患亞斯伯格症長子就讀學校之心智輔導會議,向本院請假
等語,綜上,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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