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3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趙宏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
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下午
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鳳山
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本件簽帳卡消費款,於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被告有無繳款?及原告所餘債權本金、利
息(含利息起算日)各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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