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浩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975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