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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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八號
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能白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由乙○○變更為林能白,有經濟部函附卷可稽,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能白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
法官鄭月霞法官徐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