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六號
聲請人富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滿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①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②郵費壹佰叁拾陸元(原為叁佰肆拾元,已退還貳佰零肆元),③鑑定費捌萬元,共計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相對人應負擔三分之二,為柒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