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強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八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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