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一○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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