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更(二)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存淦 律師複代理人 高秉涵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院前以本件被上訴人甲○○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予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被上訴人甲○○涉有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上訴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游婷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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