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