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按址傳喚,並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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