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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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一六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異議人年籍「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十三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異議人年籍「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六十三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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