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曾慶雲 律師 顏萬文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自九十三年九月十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宏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鄭翠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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