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9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代表人 林良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
周滄賢 律師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甲○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十四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胡方新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