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574號
原 告 元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新源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被 告 林晉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註:原告起訴載原告為「元成交通有限公司」,然其章為「元
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就以何者為是?應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