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39號
抗告人即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王鑑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郭瑞賢 間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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