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中華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志明
被   告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訴訟代理人  魏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為原告所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因積
欠管理費未付而為請求,經查:原告社區規約第17條第2項
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
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該規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原
告社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
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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