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顏森根
上列聲請人因與 洪玉麟 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陸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000元x12月÷10%=1,56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