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玉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玉簡字第15號
原   告 基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李琇真
被   告  龔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4月26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繳納不
足之裁判費3,360元,該通知已於100年4月2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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