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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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80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廖金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
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即新台幣玖佰元。
本判決第一、三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公司所承保訴外人 林淑玲 所有之
0063-YG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9日○○○
區○○路○段○○○號處,因被告廖金義駕駛不慎,致前開原告
承保之車輛受有損害。綜上所述,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及第191條之2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案件由台北縣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警員 黃啟寧 處理在案。本件被保險車輛所
受損害之修復費用計新台幣(下同)67,531元整,原告已依
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即訴外人林淑玲,依保險法第53條第
1項之規定由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故依法代位請求提起本
訴。是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多少?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受損車輛經修復,支出必要修理費共
計67636元(工資:11780元、零件:36596元、塗裝19260
元)等情。
(二)惟有關零件費用36596元,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撞之舊零
件,則原告以修復費用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其中零件
部分自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表」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
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查原
告承保0063-YG號自小客車出廠日期是在99年3月,有原告
所提行照為證,則該車輛至受損時(99年6月29日)已使
用3月餘,即零件折舊為4501元(零件費乘以千分之369乘
以月數比例36596×369/1000×4/12=4501),故原告所
得請求之零件費為32095元(00000-0000=32095)。至其
餘修理工資及塗裝費用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原告
自得全額向被告求償。準此,原告得請求賠償之修理費金
額在63135元(11780+32095+19260=63135)之範圍內
為有理由。
(三)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就原告
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