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9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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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呂桂香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27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元,
及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清償日至止,按年息百分之貳拾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94年10月15日起清償日至止,按年息百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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