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0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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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被 告 潘苡熏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10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
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壹萬零伍拾壹元,應自民國9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拾玖點柒壹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