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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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李素貞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素惠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