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周昱均 被告 許秉宣
吳倉銘 王洪蛟 梁育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龍忠
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