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5號原告 吳智惠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高蘭 英兼訴訟代理人 吳品慧 被告 吳秉和 (即 吳孟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吳義雄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本院所認應繼分比例」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吳秉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吳義雄於民國103年2月8日死亡,被告 高蘭英 為其配偶,原告、被告吳品慧、吳秉和為其子女,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原告所認應繼分比例」,及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二、被繼承人吳義雄與被告高蘭為夫妻關係,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及被告高蘭英婚後無工作為家管,並無剩餘財產。為此,被告高蘭英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三、爰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第1144條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三「原告所認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四、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吳義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三「原告所認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高蘭英、吳品慧同意原告主張及請求。
二、被告吳秉和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義雄於103年2月8日死亡,繼承人為高蘭英、吳秉和、吳智惠、吳品慧等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此部分堪信為真。
二、遺產分割: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吳義雄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已如前述。又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就被繼承人吳義雄之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義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為被告吳智惠、吳品慧所同意,雖被告吳秉和未到,但被告吳秉和並未具狀提出聲明或為事實陳述,從而本院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佳莉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死亡時、基準日):
編號項目標的所在價格或價額(新臺幣、元)分割方法1存款郵局台中公園路787,722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比例分割。2存款合作金庫北台中分行8,736同上3存款新光銀行中華分行462,493同上4存款花旗銀行6,022同上5存款三信銀行成功分行257,1846投資太電1896股18,96股7投資臺鳳1761股17,61股8投資三信股票11806股11806股9投資友力6379股63,79股10投資東和鋼鐵2130股2130股附表三、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分割比例1高蘭英5/82吳秉和1/83 吳智慧 1/84吳品慧1/8合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