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5號原告 林超群
林秀靜
林宗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