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依玲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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