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惇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819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雖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37號(下稱原起訴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原起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9月8日宣判在案,有該案審理筆錄、判決書附卷可稽,而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1年9月13日始繫屬本院,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13日中檢永宿111偵8197字第1119100462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附卷足憑,是本案追加起訴案件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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