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彰化縣立平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