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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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