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吳啟銘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叁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淑惠法官吳錦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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