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追加原告 陳玥綾
林岱緯 林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被告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朝騰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 律師
陳琮涼 律師複代理人 劉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念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