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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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追加原告 陳玥綾
林岱緯 林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被告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朝騰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 律師
陳琮涼 律師複代理人 劉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