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021號聲請人 江貴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聲請人江貴春同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江冠諒 所生含聲請人江貴春之全部子女,及被繼承人江冠諒之配偶 張美雲 )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清冊(含所有動產及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等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三、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所載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