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季佩芃 律師被告 梁修德
梁修相 梁麗卿 梁信海 梁信鈞 梁美華 梁麗華 即 洪麗華 梁信湧 梁淑美 梁 張錦梅 梁信棟 梁信順 梁月貞 兼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修典 被告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蔡孟遑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