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022號聲請人 賴怡儒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侯灑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人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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