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03號上訴人即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水益 、林麗玉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