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朝騰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 律師
陳琮涼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釗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釩華企業有限公司、潘登發、 陳泰年升荷有限公司陳祥元陳日豪侯麗美 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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